一、童子之口論不及沙汰、双方之父母 可加制詞之処、還而互令荷担は 可為曲事一、童子誤而殺害朋友等は不可 及死罪、但十三歳以上之輩は 不可遁其難事一、不用町之年寄五人組之相談、 任愚意輩可為曲事、但年寄 非分有之は、町中一同ニ可差上 訴状、遂穿鑿急度可申付事一、買掛り其外負物等有之者 令死去、有罪中并口入之輩 彼方へ可催促、但於無証文は 不可懸之、有相続之子は可 弁償之、親之負物子可相済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