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女共討留は不可有、子細其外 証拠不分明而申出は、穿鑿 之上可処 男女同罪之条、為私 不可遂遺恨事一、放火人対一人以有意趣成 多人苦輩、甚重科之至也、 并盗賊令放火は以罪科不軽、 如先例親子兄弟可処同罪事一、公事人双方町中之者雖?之、 無承引及沙汰輩、対決之上 不致同心者、於為非分は急度 可申付事一、謀書謀判之輩、兼而如申出 可処厳科、執筆之者勿論 可為同罪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