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公事場へ罷出者、縦為侍言共 脇差不可指之事一、対決之時、双方之外其場へ 不可出、但親子兄弟ハ非制 之限并証拠人可為者ハ門 外ニ相詰、召出候時可罷出事一、訴訟人之事、公事以前ニ罷出、 訴訟之意趣可申上事一、前廉相済公事之品を替、目 安差上者有之ハ可為籠舎事一、当座牢舎之者、日数を定此方y 令赦免間、訴訟不可申来候事 寛文二年四月廿九日 壱岐 隼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