慶安元年 孫太夫 丹波 掟一、喧嘩口論不論理非、如御法 双方可為死罪、殺人令逐電ハ、 其町人并請人可尋之、被打擲 輩は令堪忍奉行所へ可告 来、穿鑿之上急度可申付也、 若荷担人有之は、其咎可 重於本人事一、被官人喧嘩并盗賊之科、不可懸 主人、雖然請人無之者拘置、穿鑿 之砌於致欠落は、先可預置於主人、 其町人并主人之親類彼是は可 尋出事